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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指导意见》
2006-3-29 10:18:44

国家经贸委司(局发文)

 中小企[1999]08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的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改进对中小企业服务,把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于1999年2月初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重点城市经贸委负责同志和中小企业处参加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座谈会,讨论修改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指导意见》。经委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座谈会的要求,结合制订省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于1999年3月15日前书面反馈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 系 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改革与发展处
     王黎明 陈洪隽 王 磊
 联系电话:010-63193756 63193400 63192463
传真号码:010-63193087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的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不是金融业务。
  2、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省经政府及省级以上经贸委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和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和金融业务,不得设立财政信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4、中上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以担保费收入为辅。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

  1、风险分担与风险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2、结构调整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3、促进就业与推动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4、政府资助与市场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5、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6、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7、自愿担保与强制担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在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再研究组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险机构。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以地市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的分散,区县一般不组建独立的中上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设立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职能部门可以本级财政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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