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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治市委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05-12-23 10:36:58

 

中共长治市委 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4年7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围绕我市“创环境、调结构、全面建小康”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实施新一轮百强调产和大绿色发展战略要求,现制订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提高战略地位,明确指导思想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实践证明,区域经济的增长点在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面放开、彻底放开、长期放开,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努力营造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社会氛围,整体推进我市民营经济超常规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大跨越。

  2、我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消除歧视、放宽准人、放手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大绿色发展战略和百强调产工程的实施,确立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新格局,以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为重点,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通过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投资创新和环境创新,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上数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现民营经济发展新飞跃。

  二、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经营领域

  3、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或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都可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或特许经营,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允许民营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盈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营投资者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

  继续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4、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金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新设立民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实行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注册资金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凡有银行进帐单的,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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