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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人股。
5、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6、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创办各类企业。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7、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按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办理。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有效期内的,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并在半年内办理审批手续变更事宜。
8、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商业和长途贩运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凡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参照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三年内免收注册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可暂不办营业执照。凡农民创办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民营企业,以及下岗职工和困难农民开办企业的免收开业注册费。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企业冠名条件。民营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凡获得国家或省市名优特新产品或国家专利产品证书的民营企业,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达400万元,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均可冠市名或申报冠省名。
10、减少企业创办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坚持"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办理时限最多不超5个工作日。
除国家法规、法律明确规定的项目外,民营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实行登记备案制。对依法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明文公布,公开办证条件、审办程序和办事时限。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各种年检手续,对符合免检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三、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民营经济发展与行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市、县两级用于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要逐年按财政增幅比例提高。民营经济申报的符合市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结构调整贴息入股资金以及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方面的倾斜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县两级分别建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政府拨付的用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周转金;(2)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增长部分中的20%;(3)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上缴的煤炭能源基金留市部分。此项基金用于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市财政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