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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快完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三个专业担保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法人出资、法人独资、企业及社会力量拆资人股等方式,以社团法人、股份制等形式成立互助性、自律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登记,以促进担保业务全面开展。
13、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评价体系。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长治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按照信息库所列各项目的贷款风险指数,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款信用、合同信用、法人信用、资本注册、企业荣誉、职工待遇等十个方面分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的社会化,提高民营企业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逐步建立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14、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担保机构可以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担保贷款出现坏帐损失时各自承担的比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经金融机构认可的项目,在担保贷款时出现的坏帐损失,分别由市或县级政府给予10%的补贴。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规模。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探索推进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一定贷款额度,由企业按经营情况循环使用。完善民营企业土地、厂房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民营企业依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获取贷款;民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16、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努力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按照《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努力形成一批社会化筹资、市场化运作、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机构。
对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积极推进BOT(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企业建设—经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支持信托业发展,不断壮大资金信托规模,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外贷款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与国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企业,市、县两级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支持。
加强投资引导和投资服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原则上每个月发布一次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四、依托科技进步,加速百强调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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