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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治市委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05-12-23 10:36:58

  17、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社会发展以及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市中小企业局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落实。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转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用于奖励科研和经营管理有贡献的人员。

  在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盈利的民营工业企业,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以上的,经申报税务机关批准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8、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对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市、县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市级科技评审。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县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19、大力奖励推动科技进步人员。积极鼓励社会科技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等方面工作,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对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获得者,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市级科学研究奖、技术创新与开发奖和成果推广成效显著奖获得者,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科学研究奖、技术创新与开发奖和成果推广成效显著奖获得者,市政府再奖励省级和国家级奖励金额的
50%。

  20、实施名牌战略。要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和民营企业家增强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凡民营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或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由市政府奖励60万元;获得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县级政府奖励30万元。

  21、按新百强发展要求,扶持有差异化能力的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今年起,要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和知识产权拥有量及企业信用度、知名度等指标,建立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排行榜。在此基础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当代潞商”和全市百强民营企业。市、县两级政府对评出的“当代潞商”和百强民营企业负责人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

  对进入新百强的民营企业和省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集团,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运行监测,并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

  22、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投入。对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社会事业服务性项目,按该项目投产后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农产品加工项目40%,工业项目30%的比例连续3年对企业给予奖励。

  23、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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