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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绿色通道”建设。本市生产的通过绿色认证的农产品、农副加工产品及鲜活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
24、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旅游、轻纺、特色手工艺品和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1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安置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文件执行。
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设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同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扶持政策。
25、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企业、轻工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民营企业延伸产业链,向清洁能源生产推进,发展高中档煤化产品、精密铸造、粉末冶金、镁加工等资源深加工制品和医药轻工产品。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把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坚决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企业和设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26、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餐饮连锁企业和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建材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各种类型大型特色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
五、创新人才机制,激发民企活力
27、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民营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报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
28、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城镇失(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经批准可予办理劳动合同招工手续或接续劳动关系,计算工龄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原企业应予以支持,经劳动部门批准,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劳动力市场,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企业应交部分由所服务的民营企业承担,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9、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各类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要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市、县两级要建立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培训费资助。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继续开展民营企业职工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工职业技术鉴定工作,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