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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训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干部培养计划,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行政学院(干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各类培训。人事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要逐步建立经理人才与测评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市场化和职业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31、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城镇落户。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投资,且在该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该城镇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镇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对外来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未在当地落户者,其子女人托、入学、入伍、就业、住房等凭营业执照可享受本地居民 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增收借读费、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六、实行平等用地,优化资源配置
32、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所需经营场所列入当地的城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复垦荒山、荒地或废弃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从获利年份起,3年内免交各项土地税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项目、中小企业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3、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改制时,国有、集体企业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费用的,经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负资产,并按规定提留费用。剩余土地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34、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其土地年租金可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减免。在租赁期限内,企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以及与他人联营、合资、合作、合股。
35、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农副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出口创汇民营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60%返还企业。其它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36、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七、实行优惠待遇,扩大对外开放
37、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凡从事进出口经营的民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到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登记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38、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内引外联的“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和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同样享受有关政策扶持。每年从市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拿出50万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39、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新办的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