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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废除在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走。
八、加强组织领导,创优发展环境
40、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毫不动摇地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施百强调产、推进小康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把发展民营经济的服务措施引深到政府转变职能上,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一把手的第一要务工程。市、县两级都要成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工商联和各种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
41、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民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
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建立民营企业党、工、团、武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升民营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
要在民营企业中加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作,建立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费。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重点在审批、立项、检查、收费上予以改革。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不设路障的要求,在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上,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责任化。对全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同一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检查一次。税务和质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需请示同级分管领导方可进入。要在民营企业中推行零检查经营月制度。每月初至25日,除安全生产检查和经批准的专项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和商户进行检查、评比。坚决制止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资金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司法机关要提高法规服务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依法审理、裁决、凋解民营企业的各类纠纷。
43、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编印成册,发至所有民营企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44、推行行政审批“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制度”。通行权下放,即实行“一审制”,对窗口人员高度授权,合并办事环节,实行一人受理、全程服务、终身负责、公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决权上收,即当窗口人员认为企业申请有违相关规定,不能核准时,受理人员不得直接驳回企业申请,必须报部门主要领导研究后方能作出驳回的决定。
45、切实加大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作风,真正确立民营经济的战略地位,千方百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切实解决部分领导和办事人员对发展民营经济没动力、没压力、不发热的问题,并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服务职责,制定出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同时,实行民营企业对有关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的听证、例会和评议制度,定期开展“企业家评环境”活动,并将听证、例会和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对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发挥行风评议和创环境监督作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健全监督制度,制定监督办法,设立举报电话,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阻碍、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