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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中小企业局《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06-11-30 10:00:39

 

长 治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长人发[2005]144 


关于批转市中小企业局

《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中小企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中小企业局《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可设乡镇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今后评审工作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和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79号文件实施,请各县市区人事局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密切配合,确保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79号文件

 

 

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贝  职称  评审  通知

长治市人事局              20051128印发

 

 

 

 

 

 

附件1:

长治市 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市人事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现将长治市2005年度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05年度全市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范围为:在全市乡镇企业及其它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经济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含统计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木工作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的条件,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试行)》的晋人职通字[2000]79)文件执行。按乡镇企业中级工程、乡镇企业中级会计师(中级统计师)、乡镇企业中级经济师三种类型分别申报和评审。

三、申报程序

  评审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要求填报、整理相应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所在县中小企业局汇总,县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出函送市中小企业局人教科。

 四、申报材料要求

 l、《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业务工作总结一份(打印),字数在1000字以上。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一份。

5、有关荣誉奖励个人证书复印件,指任现职以来个人获得的劳动模范、立功证书,只选其中最高一项。

各种证件或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待审核后当即退回,复印件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学历问题:学历以申报时已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为准。

2、凡不符合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者,均属破格晋升,其相应的破格条件按晋人职通字[2000]7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3、有关部门和单位耍认真负责,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做到真实可信,客观公正。

4、申报时间:截止200512

 

 

联系人: 胡晓红  杨秀芳                     联系电话:3080401

 

 

 

 

 

 

 

 

 

西  

 

晋人职通字[2000]79

 


 

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晋人职通字[1999]129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我们重新修改制定了《山西省乡镇企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晋人职通字[1999]129号文件废止。

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职称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对开发农村人才,推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县人事局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什么意见请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报:薜军副省长

 

 

 

 

 

 

 

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乡镇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乡镇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乡镇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本省或全国有效,按此实施办法评审取得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在乡镇企业有效。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职称评审可实行评聘分开,乡镇企业有权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四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职改工作的一部分,应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领导下进行。省设立乡镇企业职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科教处。各地市是否设立办公室由地市决定。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条        我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目前暂在四个系列中进行。

工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评聘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我省乡镇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岗位需要,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选拔适合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为:

(一)   员级职务:高中毕业,在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经考察合格,可定为“员”级。

(二)   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含成人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乡镇企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完成一般技术性业务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   中级职务:中专毕业(含成人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乡镇企业助理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业务业务工作,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   高级职务:大专毕业(含成人大专),从事中级职务工作实际年限五年以上,具有解决复杂的科研技术和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中有所创新、改革,有丰富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 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专业证书在评审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同等学历对待。

第八条 首次评审时,可根据所具备学历,按专业工作年限累计对应实施。

第九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实行免试外语。

第十条 对在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确有真才实学的乡土人才可不受上述任职条件限制。破学历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在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在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十五年以上,破资历必须任职年限够三年。

(一)   破格晋升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地市以上科技奖、劳动模范、技术能手,或受部、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省级明星企业的厂长(经理)。

2、  创名名牌产品获奖或者在生产实践中取得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中级任职期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600万元以上)20%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  经营利税连续三年(中级任职期间)在6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   破格晋升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县劳模、技术能手,地市以上表彰的乡镇企业的负责人。

2、  在创企业名牌产品中的主要获奖人,在技术革新中取得明显效益,取得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初级职务任职期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300万元以上)20%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  经营利税连续三年(初级任职期间)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向所在乡镇企业提出申请,乡镇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和民主评议,确定人选,经所在乡镇审核报县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逐级推荐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人事部门统一印制使用的评审表、考核表、学历、资格、聘任证书、本人业务工作总结、论文、成果等。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组建原则、要求、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省设立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地市设立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初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在县一级(员级由乡镇企业自行认定)。

第十五条  评委会要坚持民主程序,执照政策规定严格评审纪律,执照现行规定搞好评审工作,高级评审应有答辩程序。评审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下文通知。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证书颁布仍执行现行规定。

第四章    聘任、考核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自主聘任所获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时限和工资待遇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要加强对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鼓励竞争上岗,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作贡献,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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